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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2011-08-27 09:40:40 来源:薛成东律师
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应当注意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与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区别。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一些夫妻因不动产买卖或车辆购置等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按照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同时要区分表见代理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间的区分。如果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审查相关事实。首先,夫妻一方是否已经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其次,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夫妻一方具有完全的代理权;再次,相对人主观上须有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其不知道夫妻一方没有相应的代理权;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夫妻一方无权代理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有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最后,因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因此,正确区分表见代理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间的区分,是正确解决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保证。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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